航空貨運鋰電池安全運輸規定
作者:航空快遞 發布時間:2018-09-04點擊:8515
鋰電池安全運輸提示
1.可攜帶的鋰電池:可以作為手提行李攜帶含不超過100Wh鋰電池的筆記本電腦、手機、照相機等個人用便攜式電子設備及備用電池登上客機。
2. 限制攜帶的鋰電池:經航空公司批準,可以攜帶超過(含)100Wh但不超過160Wh鋰電池的電子設備登機。每位旅客攜帶此類備用鋰電池不能超過兩個,且不能托運。
3. 禁止攜帶的鋰電池
禁止攜帶或托運超過160Wh的大型鋰電池或電子設備(裝有鋰離子電池的輪椅除外,具體規定參見東航輪椅旅客服務辦理須知)。
4. 鋰電池的保護措施
備用電池必須單個做好保護以防短路(放入原零售包裝或以其他方式將電極絕緣,如在暴露的電極上貼膠帶,或將每個電池放入單獨的塑料袋或保護盒中)
5. 托運電動輪椅的要求
如果您需要托運電動輪椅,為了您和其他旅客的安全,請您務必注意以下事項:
①如您攜帶電動輪椅,需在乘機當天提前2小時到達機場與我們的工作人員聯系辦理托運手續。
②請您留意以下包裝要求:
電動輪椅在托運時,其包裝應該符合下列要求:
(a) 帶有防漏型電池的輪椅,需確保電池不發生短路且安全地安裝在輪椅上;如電池可以拆分,必須拆下電池,放入堅固的硬質包裝內運載,作為交運行李存放在貨艙內。
(b) 裝有溢漏型電池的輪椅:須卸下電池放入堅固的硬質包裝,包裝應該具有防漏功能,確保電池不發生短路,并且周圍用合適的吸附材料填滿,以吸收任何泄漏液體。
(c) 裝有鋰離子電池的輪椅:
旅客必須卸下電池,并將電池攜帶入客艙;每塊電池額定瓦時數不得超過300Wh;如果輪椅上配備的電池是2塊,則每塊電池額定瓦時數不得超過160Wh;每位旅客最多可攜帶一個額定瓦時數不超過300Wh的備用電池,或兩個額定瓦時數各不超過160Wh的備用電池。